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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場履勘。
(二)瞭解出售原因。
(三)勿貪小便宜。
(四)勿倉促下決定。
(五)慎選不動產服務人員。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收合

近年來國內經濟情勢與社會環境快速變遷,金融機構為加速處理不良債權,除聲請法院利用拍賣方式處理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外(俗稱法拍屋),目前金融機構對自行承受取得之不動產擔保品亦委託他人提供公開拍賣(俗稱銀拍屋),而為協助法院去化過於沉重之強制執行事件,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目前僅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得受法院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俗稱金拍屋)。

以上三種不同的房屋拍賣,到底有何不同?藉由下表整理,讓你清楚其中差異。
 

項目

法拍屋

金拍屋

銀拍屋

定義

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請法院辦理拍賣不動產。

法院委託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台灣金服公司)依強制執行法辦理拍賣不動產。

銀行所有之不動產,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公開拍賣作業。

拍賣機構

各地方法院。

臺灣金服公司

各銀行或代拍公司。

法律依據

強制執行法。

強制執行法。
金融機構合併法。

民法及其他不動產交易法令。

所有權人

債務人。

債務人。

各銀行。

拍賣程序

依強制執行法等相關程序辦理。

依強制執行法、金融機構合併法等相關程序辦理。

由各銀行或代拍公司自行決定。

競標方式

密封投標。

密封投標、公開競相喊價、電腦網路。

公開競相喊價。

點交

法院公告即載明點交與否,若有點交由法院配合

同法拍屋。

通常為空屋,且所有權為各銀行,故無點交問題。

投標保證金

拍賣最低價額10%-30%
(一般為20%)

同法拍屋。

由銀行或代拍公司自行決定。

看屋服務

無,需自行察訪。

無,需自行察訪。

有帶看服務,可參觀室內格局、外觀及屋況。

拍賣資訊

法院公布欄、網站、公報、新聞紙等。

法院公布欄及網站、臺灣金服公司網站、電子報、公布欄、新聞紙等。

銀行網站、新聞紙,產權部分資訊則需洽詢銀行或代拍公司,資訊公開透明

拍賣風險

屋況不明、權利與點交不確定及其他使用糾紛導致額外負擔,風險較高。

同法拍屋。

產權清楚、可先查看屋況、保證點交、風險較低。

代理出賣資格限制

執行機關為法院。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不需具備不動產經紀業資格。

需具備不動產經紀業資格。

代理標購資格限制

  1. 應提出委任狀。
  2. 非律師為投標代理人,經主持開標之法官禁止,且本人不在場,其投標無效。
  3. 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者,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4. 需具備不動產經紀業資格。

原則同法拍屋。

需具備不動產經紀業資格。

 


 

資料來源:高雄市地政處 [ 高雄房地產億年旺網 ] 收合

我是某大樓的住戶,本大樓有一處共有停車場,原本一直劃有機車與汽車停車格,但近日大樓管理委員會在未通知住戶,也未預先公告的情形下,片面將停車場的原有停車格重劃,將所有停車位全部劃成汽車停車格,並要求擁有機車的住戶將機車停放於路旁。
因此我想請教貴會以下問題:一、大樓管委會擁有此種權限嗎?二、共有停車場是否為大樓住戶共有,因為它包含於公共建設的建坪中,管委會有權排除部分住戶的正當使用嗎?三、此類糾紛,我應該循何種管道申訴?四、我是否可向法院控訴管委會?五、你們是否能協助我了解這類事情的處理方式?

 
建議: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王進祥教授表示,公寓大廈停車位產權的登記方式,區分為以專有部分登記者(即有建物權狀的車位)或以共用部分登記者(即一般所稱公共設施方式登記)兩種。
所稱「公共設施方式登記者」,尚可區分為以大公共(即全部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小公共(有買停車位的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劃分。其中,大公共登記方式,因與變電室、梯間、通道、走道、水箱等合併登記,實務上,公寓大廈的全部區分所有權人應就共有產權予以分管協議,俾利協議由特定的人(即買車位者)為有車位的使用權。
但是,建商於出售房屋或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或因專業不足,甚或圖利自己、避重就輕,常以建商所書立的停車位憑證或停車位證明,或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及其平面圖,交付給買車位者以為憑證,此涉及共有產權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於再出售於(善意)第三人時,常有否定前述協議或易生糾葛的情事。
因此,消費者所指的共有停車場,應先查明其產權登記是否確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所共有,始有應經共有分管的問題。

既然共有停車場,經劃為機車與汽車停車格,應屬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的規劃所為(可查證之),任何人在經依法申請變更使用前,尚不得任意違規使用。
至於共有產權的使用關係,應由全體共有產權的區分所有權人,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決議為之,否則管委員不得逾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或住戶規約的約定。
因此,管委會倘若已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者,理應再通知住戶或公告周知,若未有通知住戶情事者,僅屬程序不周全但並未違背法律的規定;而管委會若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或授權,即任意重劃停車格者,不但違規使用停車場,且另有越權之嫌。

 
因此,消費者所提問題回覆如下:
一、管委會的應作為事項,均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或授權,或依住戶規約為之,否則涉及侵犯到住戶的權益。
二、共有停車場是否為大樓住戶共有,請查明建物登記簿謄本即知。倘若係登記在公共設施中,亦屬共有共用的情事,除非有經分管協議為共有專用,否則,既屬共有共用,當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共用的方式與方法。假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約定係輪流使用,或每3個月重新抽籤使用者,其他共有人則應受其拘束,不得任意使用。
三、類此糾紛,尚祈先行查明產權登記方式,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內容,及住戶規約後即可判斷,此種申訴儘量由住戶間合意處理,若實在無法解決,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申請調解。
四、住戶與管委會間的關係密切,儘量以不提起訴訟為宜,即使真有必要,亦須查明舉證,否則事倍功半且費時費力,又破壞住戶間群體關係,應審慎為之。
 
 

 

 

 

 

 

 

 

 

 

 

 

 

 

 

 

 

 

 

 

 

 

 

 

 

 

 

 

 

 

 

 

 

 

 

 

 

 

 

 

 

 

 

 

資料來源:高雄市地政處 [ 高雄房地產億年旺網 ]

出處:消費者報導雜誌【消費會客室】單元 收合

一、案例概述:

周先生於八十五年二月對某建設公司興建的「OO健康城」至為中意,在售屋小組的推薦下,便於二月十三日先付給建設公司十三萬元訂金。
但訂約後,周先生期於下列三點理由,要求建設公司退訂:
1. 列出十九項建設公司無法在簽約前改善之房屋缺失。
2. 建物面對污水處理廠,將來支付購屋款項有調度困難。
唯建設公司以「房屋訂金收據」上已寫明「應於二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前辦理簽約手續,逾期即以自動放棄論,所繳訂金全數沒收,所訂房屋即由賣方處理紀無異議。」為由,回覆周先生「需等該公司另外找到買主,才可退回訂金。」周先生認為收據所訂條文有失公平交易原則,於三月九日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要求扣除二萬元做建設公司廣告及人事費,其餘十一萬元應退還。

 
二、處理方法與經過:
(一)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接獲本案後,即於三月十一日發函企業經營者轉達周先生欲退款一事,並以電話與該公司張課長聯繫,告知周先生所面臨之困難,及願配合 方式,張課長則很願意直接與周先生解決。
(二)經服務中心於四月一日與周先生聯繫,周先生告如服務中心並感謝本中心之熱誠與居間協助,使得業者願意退予十萬元訂金,僅扣除三萬元。
 
三、處理結果 經本府消費者服務忠不斷居間協調,當事人雙方各自退讓一步,本案至此圓滿解決。
 
 
四、建議:
由於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者」及「消費者保護官」未能即時設立,而消費者服中心並非仲裁機構,協調亦不具強制性,故在處理消費申訴時,只能根據實際情況, 居間協調、充當和事佬,使爭議減至最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地政處 [ 高雄房地產億年旺網 ] 收合

一、案例概述:

楊先生向台中某建設公司訂購房屋一棟及地下室停車位一格,於繳交自備款一百五十六萬元後,因停車位、房屋契稅等問題,遲未辦理交屋。但該屋之銀行貨款一百九十五萬元道在楊先生未被告知的狀況下,即撥交建設公司。楊先生認為既未交屋進住,即無須負擔貨款利息,不料卻收到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拍賣該房屋之通知,楊先生認為其權益受損, 乃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二、處理方法與經過:
(一)本案雖消費行為發生地、買賣標的物均在台中(縣)政府,惟為顧及楊先生之權益,除建議楊先生先至銀行繳清貨款及滯納金等費用,於取得清償證明後,再向台中地院塗銷拍賣之裁定外,並由本府建設局函請企業經營者就該房屋之停車位產權爭議及契稅差額部份提出說明,同時副知台中市(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二)依據業者函復所檢附楊先生購買之停車位之所有權狀及契約收據影本,楊先生購買之停車位,業者確實已辦妥產權登記,且停車位契稅係依坪數平均分推,應該非常合理。經再與建設公司電話連繫,據表示:該標的物所有住戶除楊先生外,己全部交屋,該公司亦曾當面向楊先生數次解釋,但楊先生置之不理,又拒絕辦理交屋手續,且該髣屋目前仍是空 屋狀況,楊先生隨時都可以進住,根本無須再辦理交屋手續。
 
三、本案企業經營者似無不履約之情事,經告知申訴人後結案。
 
 
四、建議:
(一)消費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主動要求業者使用內攻部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之條款,並在合約中載明應遵守之事項,以杜絕不必要之糾紛。
(二)依據內政部之範本,委刻印章同意事之規定,如經消費者對保、房地產權移轉登記後,核貸之銀行即可將房屋貸款直接轉入業者之帳戶,故遇有交屋爭議時,消費者千萬不可置之不理,並參考該範本第十四條規定,爭取業者同意一定之交屋保留款後,即辦理點交事宜。
 

 

 

 

 

 

 

 

 

 

 

 

 

 

 

 

 

 

 

 

 

 

 

 

 

 

 

 

資料來源:高雄市地政處 [ 高雄房地產億年旺網 ] 收合

一、 什麼是「斡旋金」?

現在大多的消費者都是透過房屋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當消費者中意某間房屋,欲與屋主進行議價時,仲介業者通常會向消費者表示:為表現買方的誠意,要求消費者先付一定之金額作為斡旋差價之用,當屋主同意消費者之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訂金,並同時達成該筆交易,消費者即負有與屋主簽訂契約之義務。一般仲介者所用之單據,俗稱為「斡旋金收據」、「要約承諾書」、「出價保證金」、「出價購屋協調書」、「買賣預約書」等不一而足。斡旋金制度乃仲介業者自創,屬於非典型契約,由於法律未明確定義其性質,仲介業者與消費者自行商議斡旋金之權利義務時,可能因解釋不同,及認知上的差異,以致常常發生爭議。最常見的爭議包括;可否單方撤銷斡旋金契約?如何認定仲介業者已完成斡旋交易?若消費者於斡旋交易完成後反悔不買,仲介業者可否沒收斡旋金或扣除服務費?基本上,上述的爭議都屬於私權爭議,當仲介業者與消費者發生爭議無法解決時,都必須透過法院的司法救濟程序作出最終的判決,因此,消費者在簽訂斡旋金契約時,一定要看清楚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如對契約文字有疑義時,最好也以文字特別註明雙方之真意,以避免事後可能發生的爭議。

 
二、 什麼是「要約書」?
由於斡旋金制度在實務運作上的諸多流弊,內政部特別制定了「要約書」範本,藉以取代業者自創的斡旋金制度。所謂「要約書」是登載買受人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消費者得不給付斡旋金給仲介業者,而以簽訂要約書交由仲介業者向屋主進行斡旋之方式替代之,一旦屋主同意買方之要約內容時,該交易即屬完成,消費者即負有進一步與屋主簽訂書面契約之義務。內政部所訂立之要約書範本,適用於成屋及中古屋所有權人將其房屋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時之參考,仲介業者應提供給消費者使用,惟消費者與仲介業者參考該要約書範本訂立委託銷售契約時,仍可就個別情況磋商更訂之。有關要約書中保護消費者的重要內容包括:契約之攜回審閱規定及要約撤回權。由於消費者所簽訂之要約書,一經仲介人傳達到出賣人,即生意思表示之效力,又該要約如經賣方承諾,契約原則上即告成立生效,若買方反悔,賣方可選擇要求買方履行契約,亦可選擇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因此,為期審慎,內政部之要約書範本中,特別讓消費者有攜回契約審閱權,於賣方承諾前並得為撤回要約之規定。
 
三、 如何選擇使用「要約書」或「斡旋金」?
為了讓消費者在仲介交易進行中有更多的選擇機會,並避免不肖仲介業者利用掌握斡旋金的優勢地位,不當煩擾、壓抑消費者的交易決定,公平會進行行業導正,其導正內容如下:「 房屋仲介業者如提出斡旋金要求,應同時告知消費者亦可選擇採用內政部所訂定之『要約書』,如消費者選擇約定交付斡旋金,則仲介業者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之目的,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權利義務,仲介業者若未遵行而有欺罔或顯失公平情事,則認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因此,仲介業者在提出斡旋金要求的同時,必須「主動告知 」消費者選擇採用要約書之權利,否則將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另公平會復進一步要求房屋仲介業者應盡告知義務,並建議宜以另份書面文件供消費者簽署,以告知消費者「斡旋金」及「要約書」之替代關係及其選擇權。
 
四、 如何循求法律救濟?
消費者確因仲介業者之欺罔行為而受到損害,可具名並檢附事證向公平會提出檢舉。並得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至第32條規定,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高雄市地政處 [ 高雄房地產億年旺網 ] 收合

高雄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立場公正,費用低廉,可以節省訴訟程序及費用,是解決土地糾紛最好方法。


詳情請參考以下網址:
http://www.kcg.gov.tw/~landp/service_08.htm

 

資料來源:高雄市地政處 [ 高雄房地產億年旺網 ] 收合

購買預售屋或成屋若發生爭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買方得向賣方、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房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如果還未能獲得妥適處理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循消費訴訟解決。若賣方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稱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或第24條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則可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民眾購買預售屋或成屋若發生爭議,可至各直轄市或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填寫申訴資料表或打「1950」(ㄧ通就護您)消費者服務專線提出申訴,現更可直接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全民消費保護網」提出線上申訴。

 

 

資料來源:高雄市地政處 [ 高雄房地產億年旺網 ] 收合

由於民眾對於住的質與量之需求日漸提高,追求較多的居住面積,而部分建商為尋求較高的售價及銷售率,以不實的廣告銷售方法,灌輸購屋者「買小坪數可作大坪數使用」的錯誤觀念,肇致購屋者於建築物完工領得使用執照後,透過建商或自行以二次施工方式,擅自加設部分或全部樓板成為夾層屋,以增加使用樓地板面積,滿足其個人追求較大居住面積需求,但卻違反法令規定。

 

 

如何區分「合法夾層」與「非法夾層」?

 
一、 購買預售屋:

1.購屋者可要求建商或售屋者出示主管建築機關原核准之圖說內容,查核該夾層之設置是否經該管機關核准,如該夾層未標示於核准圖說中,即屬違法。

2.簽訂購屋契約時,如建商或售屋公司提及可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再行二次施工者,即屬違法部分。
3.無法自行判斷,可要求建商或售屋者出示建造執照,依執照號碼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詢。
4.建商或售屋者如無法出示建造執照,購屋者可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各級政府之消保官及消費者保護團體檢舉。
 
二、 購買成屋:
1.合法夾層依法可辦理產權登記,非法夾層則無法辦理產權登記。依此原則,購屋者可按該夾層有無登記於產權面積中(即所稱權狀面積)或可否辦理產權登記加以判斷。
2.可要求售屋者出示使用執照,依執照號碼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詢。
 

 

 

 

 

 

 

 

 

 

 


 

 

 

 
選購「夾層屋」應注意事項
 

一、 安全問題:

購屋人應事先確定夾層建材,以保障住屋安全,如果不慎使用不牢固的建材可能會發生安全上的問題,又夾層面積增加,是否影響建物結構安全及防火避難之功能,當為首先考慮項目。
 

二、 產權問題:

非法夾層因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對以後房屋買賣轉手可能會造成買賣雙方認知的困擾。
 
三、 坪數及單價問題:
預售屋通常都將夾層坪數併入銷售面積,使得換算成每坪單價的價位,比同地段行情低很多,但有些情況是扣除夾層的銷售坪數,換算成每坪單價後的價位,卻比同地段的行情略高,購屋人須特別注意。
 


資料來源:高雄市地政處 [ 高雄房地產億年旺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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